亳州发布通告: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实名登记与管理服务登记
大皖新闻讯 10月29日,亳州市发布通告:为规范辖区范围内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与国家安全,依法打击各类违规违法飞行行为。亳州市公安局将对辖区范围内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实名登记和公安机关备案服务工作。
通告要求:除用于执行军事、警察、海关和应急管理飞行任务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外,其他均属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均应当按要求进行实名登记与管理服务登记。
登记方式(三选一):1.持有人自行开展线上登记。2.公安民警电话、线上协助登记。3.持有人携带无人机至公安机关进行线下登记。
民用无人机个人持有者:备案服务登记步骤无需准备资料,实名登记步骤需根据UOM平台提供无人机照片等信息。
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持有者:备案服务登记步骤需提供使用单位及使用人的联系方式。实名登记步骤按照UOM平台要求准备单位机构代码证、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请广大群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实名登记和管理服务登记工作,公安机关后续将会在管理服务平台中对本地区无人机飞行计划申报、临时管控区发布、飞行气象预警等功能进行优化升级,切实服务广大无人机飞行需求。对未实名登记违规飞行,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其他损害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五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大皖新闻记者 张洪金
编辑 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