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支持有条件小区建设微型消防站

《南京市消防条例》为城市安全建起“防火墙”

鼓励支持有条件小区建设微型消防站

南报网讯(通讯员宁人宣记者余梦迪)12月26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南京市消防条例》。与首次审议的修订草案相比,此次审议通过的《条例》在加强消防安全责任、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宣传、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完善既有建筑改造等方面有了较大修改。

二审通过的《条例》共八章七十六条,分为总则、消防安全责任、消防组织、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以及附则。《条例》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了整合,以进一步明晰政府职责,夯实基层消防治理基础。例如,将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督促监管范围内的各类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同时删除议事协调机构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开展消防工作考核”的职责。市人大法制委负责同志告诉记者,作出这样的修改,既是贯彻中央为基层减负和破解“小马拉大车”要求,也是防止乡镇(街道)无力承接、出现负担过重的问题。

关于消防安全教育宣传,《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投诉。同时,增加“物业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内容。第五十四条也作出相关规定,鼓励和支持消防科普基地和场所、消防体验馆等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场所,通过多样化的教学演练和实践活动,帮助公众掌握应对火灾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关于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条例》明确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对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为何作出这样的规定?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解释,清晰界定消防安全责任,是预防火灾安全事故重要环节,对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作了进一步明确,就是要确保消防安全“一岗双责”的规定落到实处,减少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微型消防站的设置是近年来消防领域探索形成的有效经验,对于火灾发生的初期紧急处理,最大限度减少减轻火灾事故,发挥着重要作用。”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说,在《条例》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公众、人大代表对微型消防站的建设也提出相关的意见建议。经综合论证,并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会议表决,增加了微型消防站建设的规定。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和其他单位建设微型消防站,并提出微型消防站应当纳入本地区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