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案说法丨青少年触犯法律什么情况下可获附条件不起诉?

南海网12月6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生活阅历较浅,易受不良风气影响,在面临社会上形形色色的诱惑时,少数青少年会做出触犯法律的事,检察机关将会如何处置呢?近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在审理一起青少年盗窃案时,综合年龄、平时表现、情节等方面考虑,决定对其附条件不起诉。

被告人小德(化名),2005年出生,初中文化,案发时未满18周岁。案发前,小德在海口一酒店上班,生活也算循规蹈矩。2022年4月30日14时,其班后回到自己居住的小区,发现小区一楼停放着一辆摩托车,小德看一眼便被摩托车炫酷的外形吸引住目光,因其自己日常使用的电动车电池有问题,其便有了将这辆摩托车占为己有的想法,盗窃该摩托车后自己使用。

没有过多的考虑后果,小德手机联系了一辆货拉拉小货车,并谎称该摩托车是自己的,需要货车帮其将摩托车运至附近的修车行进行维修。货车将摩托车运至该处后,小德又对修车师傅谎称该车是锁头坏了,需要维修,在修车师傅将车的线路重接后,摩托车便可以正常启动。

随后,小德便骑着这辆摩托车来到其工作的酒店,将摩托车停放在酒店一楼电动车停车场,自己便上楼工作。

就在小德把车偷走后一小时,被害人侯某某下楼发现其停放在楼梯口的摩托车不翼而飞,于是打电话报警。根据摩托车自带的定位软件,当晚警察便在小德上班的酒店将其抓获。

秀英区检察院在受理本案后,第一时间沟通嫌疑人家长,开展社会调查。嫌疑人父母文化水平低,平日基本忙于生计,对孩子几乎不过问,许多事情无法教授孩子,由于父母的疏于防范和管教,导致犯罪嫌疑人在没正确引导情况下,走上犯罪道路。

秀英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小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8439元,数额较大,应当以涉嫌盗窃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小德犯罪时系未满十八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应从轻处罚。小德认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家庭具备一定监管条件,根据最高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中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认为小德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认悔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无立即起诉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小德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考验期为六个月,并接受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观护站的矫治和教育。

法律小知识: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未成年人检察特有的办案制度,又称为暂缓起诉或暂缓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平时表现、犯罪性质、情节、原因、悔过表现等,对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规定相关考察事项,如果法定期限内,顺利完成考察内容,实现教育矫治,检察机关则可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院提醒:

秀英区检察院提醒广大父母,作为父母或监护人,要加强对子女、监护对象的监管和教育,及时给予正确的引导,增强其明辨是非的能力。也希望广大未成年人能够引以为戒,自觉学法守法,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对于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特别是严重失职的监护人,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法律予以惩戒。南海网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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