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机上“动手脚” 偷逃税款400万余元
加油站、偷税、计算机犯罪,当这几个词叠加在一起, buff叠满!近日,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当事人利用工作之便,在加油站安装具有避税功能的加油机系统,累计偷逃税款400万余元!
案情简介
陆投(化名)承租经营加油站后,聘用陈诚(化名)担任站长。
2022年6月份,陆投联系许水(化名)到加油站安装具有避税功能的加油机系统,并安排被告人陈诚配合。
许水、陈诚遂拆除加油站加油机旧主板五块,安装带有控制成品油销售数量统计功能的新主板和后台管理系统,并于2022年7月正式投入使用。
加油站使用被篡改的芯片和软件,按设置程序控制销售成品油的数量逃税,直至2023年3月被发现。
2023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黄冈市税务局对该加油站作出补缴三年税款共计400万余元的处罚决定。陆投于2024年3月到浠水县公安局投案并补缴清全部税款,许水退赃1万元。
法院审理
经过鉴定,该加油站的电脑中的“加油站管理系统”程序通过设置相关参数并下发控制指令、修改传输数据模式等技术手段,对计控主板的数据的传输进行控制和修改,实现加油机计控主板芯片上存储的数据与实际加油数据不一致,部分加油记录不会被系统记录,从而造假销售数据,造假销售金额,虚假申报纳税金额,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投、陈诚、许水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系统实施非法控制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情节特别严重,上述三人行为均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陈诚、许水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诚、许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投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三被告人均有积极退赃情节,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依法判决被告人陆投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陈诚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许水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许水违法所得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五块加油机主板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具体而言,是指行为人利用技术手段非法侵入并操控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使其能够按照行为人的个人意志或特定指令进行运作。本案中当事人通过计算机技术手段造假销售数据达到偷税的目的,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也损害了群众的个人利益,对市场经济秩序和法治环境都造成了不良影响。
每个经营主体和公民都应严守法律,牢记法律红线不能触碰,也提醒广大加油群众,便宜油价固然令人心动,但“羊毛出在羊身上”,非法经营者往往通过不正当手段降低成本,其油品质量难以保证,甚至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加油时一定要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信誉良好的正规加油站,确保油品的质量和服务的可靠性的同时,也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法治环境做出一份贡献。
作者:浠水县人民法院邹燕燕、纪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