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心老太救人伤己,见义勇为不能“过期作废”

“见义勇为”也有申报日期规定?

据上游新闻报道,2023年7月,湖北襄阳樊城区太平店镇73岁的老太太杨树英,在救助车祸伤者刘先生时,右腿多处骨折,治疗费已花了3万多元。因后续治疗费用有缺口,她将刘先生告上法庭。法院认为,杨树英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刘先生应补偿2.5万元;见义勇为救助者自身受害的损失,应最终通过多元化的社会救助机制予以填平。

申报时间超过一年不能申报?

法院判决后,杨树英找到樊城区政法委负责见义勇为事宜的工作人员,但被告知无法为其申报见义勇为。区里不申报意味着,市级见义勇为基金会不给予帮扶。12月23日,樊城区政法委工作人员回应称,杨树英前来申报时距事发时间超过一年,不符合规定;给杨树英认定后怕她日后四处反映要钱。

看过杨树英的困境,令人唏嘘。年过七旬,却不乏古道热肠,看到司机刘先生出车祸困于车下,便和多名村民一起施救,不幸的是,在车辆扶正时被车辆碰成右腿多处骨折及损伤,自借的3万多元医疗费报销不了,老伴出车祸又掏空家底,想申请见义勇为却又被拒。

被拒的理由之一,是申报过了一年期。这说法似乎站得住脚,因为根据《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申报、举荐见义勇为的时间限定在“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但超过了一年,也并不是不能申报。该《办法》还规定,“情况复杂的”,举荐、申请期限可延长至两年。那也就是说,像杨树英这种情况,超过一年申请还是有可行性的。

可行为何遭拒绝?区政法委工作人员说了实话,称“领导不敢给她认定,我们吃过类似的亏,(曾有人)认定后‘狮子大开口’要钱,不给钱就四处反映”。这恐怕是不给其认定的最直接原因了。

怕要补助就以“过期”来拒绝,这逻辑说不通。见义勇为获得相应的奖励和补助,包括因其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精神伤害等可请求并获得司法救助、司法援助,家庭困难申请临时救助和住房、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等,是《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赋予该省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怎么就成了不值得提倡的“狮子大开口”了呢?

(资料图,源自视觉中国)

见义勇为“过期作废”的规矩该改了

像杨树英这样,过了申报规定期限就不能申报的现象,并非少数。

2012年,5岁女孩在北京家中玩火引发火灾,邻居赵军冲进火中救出女孩,但自家租住的公房被烧毁。但赵军向民政部门申请“见义勇为”认定时,却被告知已超过申请时限,无法确认。

按照2005年通过的《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将申报见义勇为的时间限定在30个工作日之内。但该规定自出台之日起就备受争议,并最终在2014年6月被废止。

此后的2017年3月,公安部发布的关于《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中,拟将见义勇为的举荐、申报时间延长在两年之内;之后,各地通过的相关条例在时限上都做了较长规定。比如2018年1月1日实施的《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就规定,举荐、申报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一般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

各地规定见义勇为的申报时间,或出于求证、审核等管理效率的成本来计算,但见义勇为不像法律审判,必须证据齐全才能判定,而只要有一个或部分证据能够表明是见义勇为行为,就应该被认定是义举,而不必进行繁琐的调查和求证。

一个人所做过的义举,不论经过多长时间,也不论他以后会怎样,其见义勇为的行为在发生时已经定格,并不存在变质问题,所以申报时间限制并不符合见义勇为的本质。见义勇为所引发的后续问题,比如伤病、心灵创伤、家庭困难等,如果因为申报时间限制而没有人来兜底,那么极可能影响人们张扬美好道德的积极性,并不利于正能量的传递。

取消建议申报见义勇为的时间限制,应该是个可讨论的方向。对于见义勇为行为,只要符合申报条件就该进行奖励,这样才能真正扩大见义勇为的影响力,让更多人能够挺身而出。今年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预备审议项目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法》,有必要对此有所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