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用未成年子女的房产作抵押担保,有效吗?法院判决来了

父母借款,用了未成年子女独有的房产作抵押担保,这份抵押担保有效吗?近日,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案,并对此作出了判决。

去年,惠某、钱某夫妻二人因资金周转困难,两次从朋友何某处借款共计6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了抵押担保条款,以两人未成年子女惠小某单独所有的房产,以及惠某所有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转眼,还款期限届满,惠某、钱某未能按时归还借款。何某便将两人告上了铜梁区人民法院,要求惠某、钱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就两处不动产抵押房屋的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惠某、钱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何某借款,并就惠某所有的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然而,关于就惠小某单独所有的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因惠小某现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等。本案中,惠某、钱某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借款,在婚生女惠小某的房产设置抵押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构成无权代理,代理行为无效,抵押合同视为抵押人未签字,抵押合同不成立,对抵押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为此,法院遂判决惠某、钱某立即归还何某本金和利息,对惠某所有的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驳回就惠小某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请求。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敖松

编辑:李舒责编:吴忠兰,林祺 审核:冯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