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交嫂子保管,嫂子去世后继承人拒绝返还,法院判了
卢某为避免婚前财产因结婚发生财产混同,将钱存入其嫂子陈某账户,陈某因疾病死亡后,继承人却拒绝返还存款。近日,湖南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系卢某的嫂子。卢某登记结婚前,为避免婚前财产因结婚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便使用陈某不常使用的具有普通储蓄功能的医保卡办理大额定期存款,先后于2021年11月、2022年4月存入26万元、3万元,共计29万元。
卢某在该款项存储过程中,特地向陈某表明了款项需要与其他款项予以区别。2022年12月,陈某因病死亡。后因陈某医保卡内定期存款的归属问题发生争议,卢某遂将陈某的法定继承人及案涉银行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对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陈某医保卡存入的定期存款本金29万元及其利息应确认归卢某所有。
陈某的配偶、父母及子女系陈某的法定继承人,某银行系本案所涉存款的储蓄金融机构,应当协助卢某支取上述存款本息。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确认陈某代为保管的存款本金29万元及利息归卢某所有,陈某的法定继承人、某银行协助卢某支取上述存款本息。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卢某基于对陈某的信任,双方约定将卢某婚前的个人存款转到陈某的银行账户,交由陈某保管。
此时,这笔存款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仍属卢某所有。陈某去世后,该笔存款并不属于陈某的遗产,陈某的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应予以返还给卢某。
陈某的法定继承人未返还该笔存款,侵犯了卢某的所有权,卢某可以要求陈某的法定继承人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