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9个网络交易违法典型案例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李远莉) 12月25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9个网络交易违法典型案例。
2024年以来,贵阳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扎实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专项治理,打击网络交易违法行为。2024年,贵阳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网络交易违法案件292件,罚没金额300万余元,移送公安机关2件,有力维护了网络市场秩序。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食品安全审查义务案
2024年2月24日,经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监测及线下核查发现,当事人开发运营的某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未严格履行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的法定义务。在商户未上传合法食品经营许可资质或上传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允许涉案商户在其平台开展网络餐饮服务活动;未发现商户上传《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与实际不一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移送其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现其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观山湖区某餐饮店以返现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案
2024年3月22日,经检查发现,执法机关调查认定,当事人为了提高其美团外卖店铺的好评率及平台排名,制作了好评“返现劵”,并随机将劵置于外卖包裹内,消费者通过扫描“返现劵”二维码的方式添加微信并按照“返现劵”上的要求评价截图发给当事人后,由当事人以每次好评返现5元红包的形式进行返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贵州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广告中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案
2023年9月12日,经网络监测发现,执法机关调查认定,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宣传推广文章及视频中,使用了与“毛泽东主席”、“周恩来总理”、“朱德总司令”人物形象近似的4名特型演员的画面。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贵州省某酒业有限公司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案
2023年8月23日,经广告监测平台监测发现,执法机关调查认定,当事人在其开设的淘宝店铺发布了“屌茅定制白酒”的商品图片及文字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李某担任网络刷单平台代理,组织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案
2024年6月13日,根据检察机关检察意见,经执法机关调查认定,当事人担任网络刷单平台代理,介绍网络电商至刷单平台进行刷单,以虚假交易的方式提高店铺的交易量及好评度,以虚假宣传提升店铺信誉,促升店铺成交量。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修文县某美食店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案
2024年9月24日,接群众举报线索后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在其开设的淘宝店铺中销售的“腊肠”商品页面标示“一斤优惠低至25¥”等内容,但实际从未按照25元/斤的价格销售过。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贵州某电商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2024年9月4日,经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监测发现,执法机关调查认定,当事人在其开设的淘宝店铺中,擅自在“火腿月饼”商品名称中使用“贵州省医月饼同款”“盛意职工食堂”字样,易使消费者将其销售商品与贵州盛意食品有限公出品的“贵州省老字号”商品“贵州省医月饼”混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贵州某连锁药业有限公司违反药品网络销售规定案
2024年9月14日,经药品网络销售平台监测发现,执法机关调查认定,当事人通过其自建的微信小程序,在未公示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及有关产品注册信息的情况下,即在该小程序设置分类、购物车、确认支付等销售操作模块,并将公司经营的部分药品及医疗器械进行了展示销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云岩某餐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从业人员未按要求办理健康证案
2024年4月23日,经检查发现,执法机关调查认定,当事人于制作“咖啡”饮品的食品原材料“巧克力味糖浆”截至案发时已超过保质期,且已开封使用。当事人通过其开设的美团店铺共计销售了16杯以上述“糖浆”为原料制作的“咖啡”饮品。当事人店内的4名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审:罗亚楠
二审:李柏杉 熊莺
三审:李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