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王荣桥等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关于接受王荣桥等同志

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4年12月25日十堰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王荣桥等同志的辞职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十堰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

接受王荣桥、王永辉(市人大)同志辞去十堰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十堰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接受姚守义同志辞去十堰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十堰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接受邵际军、姜平、赖锦章同志辞去十堰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十堰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接受周文生同志辞去十堰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十堰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接受左自卫、沈守意同志辞去十堰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接受王荣桥、王永辉(市人大)、姚守义、邵际军、姜平、赖锦章、周文生、左自卫、沈守意同志的辞职请求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编辑:陆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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