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9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若干措施》
本文转自:人民网-贵州频道
近日,贵州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明确鼓励支持国内家庭收养残疾孤儿,帮助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健康成长。
《若干措施》明确了政策适用范围:社会散居残疾孤儿、儿童福利机构内抚养的残疾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残疾未成年人。
《若干措施》包括依法开展收养工作、做好保障政策衔接、工作要求三个方面。在积极推进依法送养工作方面,一是积极推进送养工作。《若干措施》要求,建立社会散居残疾孤儿可送养儿童台账,符合送养条件的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由其监护人自愿申请,县级民政部门结合社会散居孤儿监护评估报告、“明天计划”项目支持开展的社会散居孤儿定期体检等,对其身心状况及个人意愿进行复核,在最有利于残疾孤儿成长的前提下,将其列入可送养儿童名单;建立收养意愿台账,结合《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建立含其个人信息、收养意愿等内容的台账,为残疾孤儿匹配适合的收养人奠定数据基础。二是稳妥开展收养评估。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稳妥规范组织开展收养能力及融合情况评估,形成客观、公正、完整、规范的《收养评估报告》,为残疾孤儿慎重选择适合的收养家庭,并按照规定开展收养后回访。经双方认可,送养人和收养人可以保持经常性联系。对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或不再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残疾孤儿能力的,存在虐待、遗弃等侵害被收养残疾孤儿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解除收养关系。三是及时办理户口迁移。被收养残疾孤儿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凭《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办理,并可依收养人申请在户口簿上将收养人与被收养残疾孤儿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
在做好保障政策衔接方面,《若干措施》明确了被收养残疾孤儿可继续享受的救助保障政策。一是继续保障基本生活,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可依收养人或被收养人申请,按照被收养孤儿户籍所在地的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继续向被收养残疾孤儿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二是延续享受救助政策。明确户籍仍为贵州省内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可延续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按规定享受社会救助、就诊服务和医疗保障、残疾人保障相关待遇等。三是落实教育保障政策。优先将符合条件的被收养残疾孤儿纳入教育资助范围,就近入园入学;年满18周岁、符合条件的,可参照享受“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政策。给予省内户籍有特殊教育需要的被收养残疾适龄残疾孤儿,随班就读或送教上门服务保障。四是加强就业扶持及住房保障。被收养残疾孤儿可参照享受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及住房保障政策。
在工作要求方面,《若干措施》对积极推进关爱服务、切实保障收养关系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实施日期等提出了具体要求。(贵州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