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一男子,给“情人”买车买房,转账40多万元,被妻子告了

男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情人”买车、买房,转账40多万元,还把车房直接都登记在了“情人”名下。妻子罗某把男子及“情人”起诉至法院。

作为妻子,能否要求“情人”返还车房和钱款呢?近日,济南市槐荫法院依法判决男子赠与“情人”钱款无效,两人须向罗某返还赠与款项。

李某和罗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7年,还在婚姻存续期的李某和苏某某建立了恋爱关系。随后的几年间,李某为苏某某购置了房产和车辆,这一行为引发了妻子罗某的强烈不满,把李某和苏某某起诉至法院

罗某要求确认李某对苏某某赠与房产、车辆的行为无效,并过户到自己名下,且返还李某赠与苏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40多万元。

据了解,2020年5月至6月期间,李某向某置业公司支付了80多万元购房首付款,交款单位为“苏某某”。同年7月,苏某某办理这套房屋按揭贷款147万元,李某在“保证人”一栏中签字。截至起诉时,这套房产的权属状态为已网签合同,但没有办理不动产权登记。2022年2月,李某支付购车款13万余元,这辆车登记在苏某某名下。另外,李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向苏某某转款合计40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关于房屋和机动车的问题,李某赠与的是购买房子的资金,而非房子和车辆。故苏某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向苏某某赠与40余万元的行为无效,李某、苏某某须向罗某返还上述款项,但未支持罗某要求过户房产、车辆的诉讼请求。

来源:济南时报综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