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法院审结一件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日前,龙井市人民法院审结一件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成功为原告追回剩余贷款。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通过微信协商购买化肥事宜,王某向李某支付部分货款,并承诺剩余的货款将在货物收到后三日内予以结清,李某按照约定向王某指定的送货地址运送化肥后,王某向李某出具了收货清单,但剩余的货款以资金困难为由一直拖欠。无奈之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将王某诉至龙井市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货款。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提交的与王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收货单等证据能够证实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行为合法有效,李某已履行了供货义务,王某对收到的化肥数量及欠付金额均无异议,且已支付部分货款,并出具收货清单,故对于李某提出要求王某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判决作出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法官指出,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时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其中,口头、电话、微信等没有书面合同的买卖行为,虽然节约了交易时间和成本,但却增加了法律风险,一旦产生纠纷,将引发诸多法律问题。
法官提醒,为有效避免交易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买卖双方可以做好预防措施。首先,提高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性,对合同的双方主体、标的物的数量和价款、付款节点、违约责任等具体合同条款尽可能的作出详细的约定,并妥善保管合同原件。其次,买卖合同双方要尽可能保留相关证据,合同当事人应当做好交易文件的管理和留痕,对相关交易中形成的单据、收据、结算单、发票和付款凭证等做好保留,并且针对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要注意保留原始载体。
龙井市委宣传部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