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司机重大过失致事故,雇主成功追偿‌326000元

程建华 菏泽报道 通讯员 杜永宏 王群

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因雇员重大过失导致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该案中,被告王某某作为原告孙某某雇佣的司机,在驾驶货车过程中与任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任某某受伤并最终死亡。经公安部门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孙某某作为雇主,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向任某某家属支付了652000元赔偿款。随后,孙某某以王某某存在重大过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偿部分赔偿款。

菏泽市曹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但提供劳务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有权追偿。法院酌定王某某赔偿孙某某已支付赔偿款的10%,即65200元。

孙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未保持车辆安全间距,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构成重大过失。同时,考虑到孙某某作为雇主从王某某的劳务中获益,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鉴于王某某的重大过失行为,法院酌定其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孙某某326000元。

此案涉及雇主追偿权的行使条件及比例认定问题。法官释法指出,雇主追偿权是指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侵权发生时,雇主在承担雇主责任后,有权向雇员追偿。在雇员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雇主的追偿比例需根据公平和利益衡平原则确定,综合考虑雇主和雇员的身份、受益情况以及雇主对雇员的选任、监督、管理义务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