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丢了,我能要求物流公司赔偿吗?
【基本案情】
原告某电商公司通过网络购物平台销售男裤。2024年1月23日,原告预约被告某供应链公司上门取件,包裹为168件男裤。同日,某供应链公司揽收取件并生成单号。2月4日,物流信息显示已签收,签收人是仓库。2024年2月19日,原告发现包裹未入库,遂与被告的客服联系,客户回复:错误录签收。2月24日,原告再次联系客服,客服回复:“已经开始找货了”、“两天之后还是显示仓库没有收到货,你就给我一份价值证明,我要上报遗失”,原告将平台订单发送给被告客服,并表示价值为“168件*50元/件(销售价)=8400元”;被告客服回复:“可以的”。3月4日,客服处理显示:处理结果:仲裁不受理;处理说明:此票遗失超时申报,依据制度遗失上报时效是发货起30个自然日内。原告为赔偿问题诉讼至法院,要求某供应链公司赔偿其商品损失8400元。被告辩称,原告应提供货品价值信息,且签收完以后申诉时间为一个月,本案申诉为从发货开始起算一个月零4天,因被告公司的监控只有一个月,无法查实是否遗失。
【处理结果】
经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原告的货物在被告运输过程中灭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原告提供的购买货物时的单据(单价为46元/件),法院确定原告的损失为7728元(168件×46元/件),法院判决被告某供应链公司赔偿原告某电商公司货物损失7728元。各方均服判息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电商消费的重要一环在于物流运输,在快递服务中,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快递公司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当出现快递丢失、损毁或者是物品缺少的,保价的快递应当按照快递公司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于未保价的快递,则应当依照《民法典》第833条的规定,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寄件人对于成本单据应当妥善保管,以备不时之需。
常熟市人民法院 曾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