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案说法 | 债权转让后要及时通知债务人避免纠纷

南海网12月18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行为经常会发生在人们经济生活中,相关法律也对此操作规范有明文规定,但少数债权人在债权转让过程中未通知债务人,容易造成新的纠纷。近日,文昌法院受理了一起债权转让后未通知债务人的纠纷,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双方免于诉讼。

2022年,小林因承包建设万宁、澄迈等地工地,找到小梁借款,并出具《欠条》一张:小林确认尚欠小梁劳务款141425元,承诺于2023年5月31日前还清全部欠款;否则按月息2%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且小梁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保全费等均由小林承担。欠条签订后,小梁将对小林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小于。但直至法院向小林送达起诉状副本,其方得知自己的债主已经变人。

对此,小林表示为什么小梁转让债权不通知自己一声,自己是否可以不同意他转让债权?

新债权人小于表示,自己不知道小梁有没有通知小林,但自己的债权是合法取得,理应得到清偿。

双方就该向谁还钱产生分歧,最终上诉到文昌法院。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全面仔细整理查阅了案件的全部材料,认真梳理了案件主体、事实、证据等,查清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债权债务形成的原因,是否存在虚假诉讼,诉请债权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以及债权转让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为促成本案调解成功,法官先转换身份拉近与当事人的关系,增强当事人对他的信任,让当事人敞开心扉、深入协商。在获取当事人的信任后,法官设身处地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思考问题,与当事人共情,向小林解释道:“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债权转让事宜无需经过债务人同意,但需要通知债务人,可以通过书面、口头形式等,虽然小梁事先没通知你,但是小于直接起诉你还钱,经法院审理确定债权转让事实,债权转让自起诉状副本送达给你时发生效力。况且这笔债务,你迟早都是得还的。”小林的心理防线渐渐放下。最终小林和小于权衡利弊,在开庭前达成和解协议,这起因债权转让引发的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院释法:

债权转让,也称为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符合下列条件的债权是可转让的:须有有效的债权存在。如果债权不存在,则转让行为无效;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转让双方之间须达成书面的转让协议。

债权受让人尽到审慎义务,审查受让的债权是否合法有效、债务人是否下落不明以及是否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从而避免后期受让债权不能实现。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转让时,债权人需要全面履行通知义务,若受让的债权存在保证人的,还需要注意通知到所有保证人。日常生活中,通知可以采取口头、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重新签署借条、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能够确定债务人知悉的方式,但要注意留存履行通知义务的相关证据,以便在遇到债务人不认可收到通知的事实时能够充分举证。

文昌法院提醒广大群众,若要转让债权,双方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前,应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规,注意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债权人应及时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确保债务人知晓债权转让的事实。债权人进行债权转让时,应确保同一笔债权不重复转让给不同的受让人,以免引发纠纷。南海网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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