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公司公函私收款,男子因诈骗罪获刑

当一家公司因迟迟没有收到合同款将客户公司起诉到法院时,才得知客户公司早在半年多以前就将31万余元款项结给了公司合作方的私人账户。近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该合作方石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

“公司账户出了问题,打款到这个账户”

伪造公函,将合同款转入私人账户

2023年4月,某供应链A公司将某物流B公司告到上海海事法庭,此时B公司已拖欠A公司相关物流运输费用近两年。而B公司得知自己成被告后很委屈,明明款项已经结清。

此时双方才得以面对面沟通,B公司出示了一系列A公司委托合作方石某收取合同款的公函证明,A公司才发现,石某半年多前就用私人账户把钱卷走了。

他是如何瞒天过海的?

原来,石某曾经营集装箱物流运输车队,后因资金链断裂破产,石某便找到曾经的合作对象——A公司负责人王经理,表示自己可以跟王经理合作,由A公司提供资金,他来寻找客户和承担物流运输服务,相关订单利润双方分成。

因有过合作基础,A公司对石某比较信任。2021年年底,由石某出面洽谈搭桥,A公司同B公司签署集装箱物流运输合同,并提供相应服务,直到第二年5月服务期结束。

据B公司负责人蔡经理回忆,2022年6月,到了B公司向A公司支付合同款项时,石某出具一张A公司公函,称“A公司对公账户出现异常”,要求费用直接转进指定账户。蔡经理见公函上已经盖了A公司公章和王经理私章,便按要求分几笔将23万余元合同款转账给石某提供的账户。

然而A公司对此事并不知情。王经理表示,平时会授权石某拿公司公章和他的私章外出谈业务,但不曾想,石某竟拿印章伪造了公函。

“以后项目都给你做,帮忙开个发票”

以代开发票为名义套现

四个月后,当物流B公司准备支付剩余钱款时,石某又指定款项打到另一家物流C公司的对公账户。2022年11月,B公司陆续将17万余元合同款转给C公司。

C公司负责人殷经理介绍,石某找到她,称自己准备将和B公司合作的业务全交给她们公司做,但要C公司帮忙解决一下发票问题。于是殷经理通过公司账户收取B公司打款,在帮石某开具发票后,又将钱款打给石某指定账户。

如此,石某通过一系列操作将B公司本该付给A公司的合同款41万余元全部收入自己囊中。而为避免东窗事发,石某又以账户恢复正常为由退还10万元给B公司,由B公司向A公司转款,以此拖延时间。

王经理表示,与B公司的业务皆由石某居间联系,他每次向石某询问款项到账时间时,他总会以B公司周转出现问题,货款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到账等理由搪塞,直到最后彻底失联。

石某到案后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司破产后我欠下很多债务要还,就产生了骗取相关货款的想法,以A公司名义伪造了一张函……”

经查,石某通过伪造公函等手法,除去退还的10万元,先后共骗取B物流公司原本应该支付给A供应链公司的物流运输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1万余元,钱款皆被其用于还款及日常挥霍。

检察官提醒

虹口区检察院审查本案后认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对石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以诈骗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追缴赃款发还A公司。

由于A公司太信任石某,才使其有了造假公函的可乘之机。检察官提醒,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公章和法人章都应严格妥善保管,慎重授权他人随意使用。而和客户签署合同后,在履行合作过程中更应定期联络,了解进程,互通有无,以免出现单方面被蒙骗的情况。

案件来源 | 第一检察部

文字 | 王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