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给好友7万元,让他帮忙理财后钱不翼而飞……

委托好友帮忙理财

以为是一本万利的好买卖

却没想到

竟然赔了夫人又折兵

理财不成

3.3万元也迟迟未讨回

余方连(化名)和莫晓林(化名)是认识多年的好友。2022年2月,莫晓林告知余方连,自己购买了一款高回报的理财产品,赚了不少钱。余方连听后心动不已,立即向莫晓林转账7万元人民币,请莫晓林代为理财。莫晓林收款后表示,当天就可以为余方连在某外汇托管理财平台上设立账户,并将对等价值的美金转至该账户。但余方连多次登录莫晓林提供的网址查看,发现账户不存在。

两个月后,当余方连再次登录外汇托管理财平台时,发现理财账户可以登录,但账户上交易金额处显示“待开单”。莫晓林解释,“待开单”就是在排队等候,让他耐心等待。

两天后,余方连登录外汇托管理财平台时,惊诧地发现该平台已显示关闭。余方连立即联系莫晓林,让他帮忙追回投资的7万元,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眼见事情瞒不住了,莫晓林承认,他原计划直接在外汇托管理财平台上从自己账户转7万元至余方连账户。余方连看到平台账户内“待开单”,实则是莫晓林账户的收益美金出金。而余方连转账的7万元已被莫晓林用于偿还自己的银行贷款。一番操作下来,没想到平台出了问题,他账户里的资金也取不出来了。

随后,莫晓林归还了3.7万元给余方连,并承诺剩余的3.3万元一定会尽快归还,但莫晓林迟迟未能归还理财款。余方连多次追讨无果后,将莫晓林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要求莫晓林返还3.3万元理财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构成委托关系

但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方连与莫晓林虽未签订协议,但双方已构成民间委托理财法律关系。双方委托涉及的外汇托管理财平台属于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的平台,按照相关条例规定,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事实上,莫晓林与余方连未经批准从事外汇投资交易,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双方的委托理财合同实则无效。

对于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莫晓林在收到7万元理财款后,并未按照余方连所托将该款转入外汇托管理财平台进行理财,而是将其用于归还自身的银行贷款。莫晓林称其在外汇托管理财平台为余方连设立了账户,并将自有的权益出金登记至余方连账户名下,但余方连登录该账户后却显示“待开单”,不等于交易成功。外汇托管理财平台已经关闭,而莫晓林给余方连提供的账户并未存在交易记录,莫晓林提供的登录网址、登录截图未能被核实,亦无法证实莫晓林完成了被委托事项。

因莫晓林和余方连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莫晓林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余方连的委托,且其同意返还余方连理财款,并已返还3.7万元,故余方连要求莫晓林退还剩余理财款3.3万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余方连诉请中的利息损失,法院指出,因余方连转账给莫晓林的目的是投资理财,他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成立合同时有利息约定及合同解除后莫晓林返还案涉款项的日期约定,故余方连要求莫晓林自转账之日起支付其利息损失并无合同及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将资金占用费损失的起算之日调整为莫晓林收到起诉状副本的次日即2024年8月2日起。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莫晓林向余方连返还理财款3.3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损失(以3.3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2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驳回余方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余方连和莫晓林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委托前需仔细评估受托人信誉

在委托理财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一般委托理财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在委托理财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一般会从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等方面考量,对损失的承担进行合理分配。如需进行委托投资理财,应在委托前充分评估受托人的资质和信誉,不轻信熟人吹嘘的理财战绩和成果,以及保本或保收益的虚假承诺。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对委托金额、理财方式和范围、理财期间及报酬等事项进行有效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在委托理财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当定时关注理财项目的运营状况,有效监督,及时评估并控制风险。

文章来源:公众号@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