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助新生儿参加基本医疗险的通知

为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12月31日,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联合发布《关于资助新生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2025年1月1日零时以后出生的海南省户籍新生儿,以及在海南省医疗机构内出生的自愿参加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外省户籍新生儿均属于资助范围内。

在资助标准及待遇标准方面,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含90天)内参加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跨年度登记参保)的,资助参保标准按照出生之日当期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确定,享受自出生之日起当年度和次年度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待遇。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不含90天)后但在出生当年参加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助参保标准按照出生当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确定,享受自参保登记之日起至当年底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待遇。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不含90天)后,且跨年度办理参保登记的不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