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遛狗不牵绳 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1月3日下午,富力城社区网格员孟楠楠在晋安东街7号富力城A区巡查时,发现有住户遛狗不牵绳子,连忙上前劝阻并普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居民及时改正。随后,社区再次发出倡议,呼吁文明养犬。

当时,孟楠楠在该小区内巡查发现,一只大型金毛犬在草坪上撒欢奔跑,主人则悠闲地站在一旁,任由它自由自在地穿梭于人群中。有时金毛犬看到小孩子,就好奇地扑过去摇尾巴,还把爪子搭在孩子肩膀上玩耍。这可吓坏了孩子,一边哭一边逃跑和躲避。见状,网格员赶紧跑过去驱赶金毛犬,要求其主人立即给狗拴绳子,并且不能脱离主人的牵引。孟楠楠告诉对方,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免责事由。

目睹自家爱犬骚扰攻击小孩子的行为,狗的主人也感到了后怕和自责,连连表示愿意配合,随后拿出牵引绳给金毛犬套上,并将狗领回家中,并承诺今后遛狗一定采取安全措施,下不为例。

富力城社区网格员们反映,遛狗不牵绳现象不是个例,有一定普遍性,近期还比较多发。于是,社区线上线下发出倡议,要求居民文明养犬,遛狗一定要拴好绳子,避免意外发生。广大居民纷纷响应。

律师说法

针对此事,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志东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1246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条强调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的管理义务和安全保障责任,只要因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他人损害,原则上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证明被侵权人故意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才可以减轻责任,这有助于督促饲养人或管理人履行好管理职责,保护公众免受动物侵害。在本案例中,网格员的行为非常正确及时有效,值得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