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5件侨益司法保护专题参考案例

中新网1月8日电 据最高法网站消息,为指导各级法院妥当处理涉侨纠纷,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了一批侨益司法保护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选取了其中5件案例,以专题案例形式对外发布。该专题参考案例涵括归侨养老服务、侨企权益维护、未成年人抚养、侨产确权、涉侨群体性纠纷化解等不同类型,展现了人民法院与侨联组织立足各自职能、通力合作,实质性化解涉侨纠纷的新成效。

目 录

案例1:陈某某诉湘潭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2:某交通器材(平湖)有限公司诉浙江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3:余某仪诉谭某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案例4:马来西亚某家族会诉永春县某校董会物权确认纠纷案

案例5:胡某英等38人诉文成县玉壶镇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案

案例1

2024-18-6-137-001

陈某某诉湘潭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托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妥处纠纷

关键词

民事 服务合同 养老服务 涉侨纠纷化解 案外人参与调解 人民团体

基本案情

湘潭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养老服务公司)系集医疗与护理为一体的养老机构,与某护理院联合办公,分别在同一栋楼的三、四层开展经营活动。泰国归侨许某甲因罹患阿尔兹海默症等疾病难以居家照料,妻子陈某某将其送入某养老服务公司照料,双方签订《服务协议书》,约定服务期限为一年,护理级别为特一级。许某甲在入住五天后,因反复发热伴咳嗽、咳痰三天入住某护理院治疗,之后许某甲一直居住在某护理院所在楼层,由某养老服务公司护理人员进行护理和照顾。数月后,许某甲经某护理院抢救无效离世,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陈某某认为某养老服务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护理、治疗等义务,使得许某甲发生多处压疮感染,导致病情急剧恶化,并直接导致抢救无效死亡,遂将某养老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14573.22元。

另查明,许某甲与陈某某育有一女许某乙,许某乙定居国外,其在一审中出具一份《放弃诉讼权利声明书》,表示自愿放弃作为许某甲第一顺位继承人所享有的全部诉讼权利。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1日作出(2022)湘0304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驳回陈某某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陈某某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调解结果

二审期间,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许某甲系新中国成立初期归侨的身份,启动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邀请市涉侨纠纷调解中心的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市侨联特邀调解员多次与陈某某沟通,并联系陈某某在海外工作的女儿许某乙劝说陈某某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因本案许某甲死亡事故涉及医疗损害责任与服务合同纠纷交叉问题,经合议庭多次沟通、释法,促成某护理院自愿参与本案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结合某养老服务公司已购买养老事故类责任险的事实,依法释明某养老服务公司可依约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并促成保险公司与某养老服务公司达成初步理赔方案。通过多方发力,最终某养老服务公司、某护理院与陈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由某养老服务公司、某护理院共同赔偿陈某某人民币5万元并当场兑付,陈某某放弃其它诉讼请求。2023年6月25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湘03民终191号民事调解书对此予以确认。

此前,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与湘潭市侨联共同签署了涉侨纠纷诉调对接合作备忘录。该案审结后,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建立完善“法+侨”工作模式,进一步拓展了人民团体参与涉诉矛盾纠纷化解的渠道。

调解指引

为妥善化解涉侨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充分利用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平台,邀请涉侨纠纷调解中心委派的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促成矛盾纠纷化解。此外,人民法院还可以与当地侨联开展涉侨纠纷诉调对接合作,依靠“法+侨”工作模式,丰富涉诉矛盾纠纷化解的渠道。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第12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

一审: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2)湘0304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2022年11月21日)

二审: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3民终191号民事调解书(2023年6月25日)

案例2

2024-18-6-483-001

某交通器材(平湖)有限公司诉浙江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精准识别、审调协同、回访督促化解涉侨企业合同纠纷

关键词

民事 合同 涉侨纠纷 光伏发电 审调协同 回访督促

基本案情

浙江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某能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太阳能发电系统及太阳能电池片生产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由归国华侨李某创办。2014年,浙江某能源公司与某交通器材(平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器材公司)订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浙江某能源公司利用某器材公司名下二号、三号厂房屋顶(共计约7000平方米)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项目,某器材公司可以优惠电价使用该光伏电站项目所发电力。该协议签订后,浙江某能源公司除按约定在二号、三号厂房屋顶建设电站外,在一号厂房屋顶亦建设电站。

因双方对于一号厂房屋顶所建电站的租赁费用、购电优惠价格等事项无法协商一致,2023年8月,某器材公司诉至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案涉合作协议,拆除浙江某能源公司在一号厂房屋顶铺设的光伏设备并以市场价支付占有使用费。

调解结果

本案纠纷处理期间,正值浙江某能源公司筹备上市的关键时期,处理结果对该公司的上市审核进程与未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为有效化解纠纷,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依托特设共享法庭,联合侨胞调解员、侨胞陪审员分头进行调解,逐步引导当事人调整心理预期。经过多轮调解,某器材公司认识到光伏发电项目所带来的可观经济收益前景,同意放弃拆除一号厂房屋顶设备的诉讼请求,而浙江某能源公司也认可未在合同中写明一号厂房屋顶安装设备的事实,同意在以电价优惠折抵后续租金的基础上支付前期租金,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并申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23年11月2日,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出具(2023)浙0482诉前调书78号民事调解书。

该案审结后,审理法院及时开展回访督促工作,确保调解书得到及时、全面的履行。在回访中,双方当事人均对法院的工作表示了高度的肯定和感谢,并表达了在本地继续营商的美好愿景。

调解指引

办理涉侨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综合采用“五步走”调解策略,形成涉侨纠纷调处闭环:第一步,精准识别涉侨纠纷,确保调解工作有的放矢;第二步,组建由资深法官、专职调解员和人民陪审员构成的调解团队,确保调解过程专业公正;第三步,联合有关方面,通过信息共享、线索共参、问题共商形成工作合力,助力纠纷妥善解决;第四步,注重对双方当事人诉求的倾听、理解和关切,寻找调解突破口,达成调解共识;第五步,调解结案后,及时开展回访和督促工作,确保案结事了,同时加强普法教育,巩固调解成果,提升法治意识。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第50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

一审: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23)浙0482诉前调书78号民事调解书(2023年11月2日)

案例3

2024-18-6-022-001

余某仪诉谭某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调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关键词

民事 变更抚养关系 调解方案 调解效果

基本案情

余某仪与侨眷谭某威于2006年登记结婚,于2007年9月2日生育一子小辉(化名)。2009年11月,余某仪与谭某威离婚,小辉由母亲余某仪直接抚养。余某仪曾于2016年向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谭某威支付小辉的抚养费,法院经调解确认谭某威每月支付小辉的抚养费人民币600元(币种下同)。

余某仪于2022年9月2日向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因其需照顾患癌母亲而辞去工作,已无收入,生活拮据,没有能力继续抚养小辉,请求变更为由谭某威直接抚养小辉。谭某威辩称其已再婚并生育一子,因工作性质需要常年外出,无力抚养小辉,故不同意变更小辉由其直接抚养。小辉表示希望到父亲谭某威身边生活。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1日作出(2022)粤0783民初4263号民事判决,变更为由谭某威直接抚养小辉。宣判后,谭某威不服,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调解结果

二审过程中,承办团队经调查,了解到小辉系智力三级残疾,小辉外婆肢体残疾且身患癌症,小辉母亲余某仪及外公为照顾小辉外婆关闭了原来经营的摊位,全家仅靠外公每月一千多元的退休金维持生活,经济十分困难,且已无力管教小辉,小辉母亲起诉变更抚养关系的根本目的是解决小辉的终生监护问题。小辉父亲谭某威与小辉并未建立亲密的父子关系,且因工作原因需常年外出,难以亲自照顾小辉,变更由小辉父亲直接抚养不利于小辉健康成长。

2022年4月,参与投资修水渠的胡某英等38名村民(其余3名参与投资村民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补偿款进行分配。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邀请涉侨联络站的代表委员、涉侨调解员、侨领共同参与调解,经过数次交谈和10余次调解,虽未达成一致的调解方案,但为妥善处理案件奠定了基础。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4日作出(2022)浙0328民初821号民事判决:被告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向原告胡某英等38人返还投资款、支付补偿款合计210141.87元。宣判后,被告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起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8日作出(2023)浙03民终305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为进一步实质化解纠纷,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主动组织村两委、村民代表、侨胞代表、村干部视频连线,共同为乡村未来发展出谋划策。

裁判理由

案涉协议书、合同所涉水渠修建投资款实际为村集体所用,款项用途明确,村集体因此实际受益。该两份协议均由朱甲村村委会加盖公章,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协议有效。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先后由朱甲村、竹某村、八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优化调整合并而成,原各村的民事权利义务应由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继受。双方均认可在2003年前水渠的现状由朱甲村全体村民投入劳力和财力修建,之后由村民自愿投资修建,故村集体、投资修建水渠的村民对该笔补偿款均应享有相应权益。基于此,可参照协议约定对投资者投入资金先予归还,对于其余补偿款结合实际投入情况、协议约定及有益于村集体发展及村民利益考量确定分配比例。

裁判要旨

审理涉侨群体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坚持调判结合,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具体而言,可以组织代表委员、涉侨调解员、侨领等海内外各方力量参与调解,释法明理引导依法理性维权,尽力化解纠纷;但是,在不能及时达成调解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及时作出判决,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第176条(本案适用的是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第60条)

一审: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2022)浙0328民初821号民事判决(2023年4月14日)

二审: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3民终3053号民事判决(2023年9月8日)【编辑:陈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