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干了”还要走26道流程?离个职不该比入职还难
“提出离职申请,人事告诉我得经过26道审批流程,这年头离个职这么难吗?”近日,在广东深圳某公司上班的李女士因腱鞘炎等健康问题,向所在部门主管提出了辞职申请,当时主管表示同意,让她自提出申请半个月内做好工作交接即可离职。令李女士没想到的是,当她按时完成交接工作后,主管却告诉她这只是走完了部门的流程,还需要向公司的人事部门再提出离职申请,而人事告诉她,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所有离职员工都必须经过26道审批程序。(1月14日《法治日报》)
员工离职本是职场中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离职竟需要走如此繁琐的审批流程,实在离谱。而记者调查发现,有类似“规矩”的公司并非个例,不少劳动者都有过这种遭遇。网上有一项微调查显示,有六成以上的员工遭遇过“辞职难”。可以说,企业通过设置繁琐的离职审批流程“卡”员工离职,已然成了一种新的“大公司病”。
从企业管理角度来说,用人单位为了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确保离职员工工作交接顺畅,避免因员工突然离职给工作业务造成混乱,对员工离职设置合理的流程,无可厚非,也是正常的企业管理手段。但是,企业对员工离职设置26道审批流程,这显然超出了合理范围。这样一来,员工离职需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企业也有刻意设置离职障碍“卡”员工之嫌,在客观上也影响了离职员工再次就业,损害了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角度说,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择业自由,法律赋予劳动者享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企业无权妨碍员工离职,不得阻拦员工离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也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离职是员工的正当权利,企业对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附加任何限制性条件都是违法的,员工正常离职并不需要以用人单位是否同意为前提条件,工作交接也不能成为用人单位拒绝为离职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理由。
实际上,对于用人单位通过繁琐的审批流程“卡”员工离职现象,除了离职员工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外,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当强化监管,出台员工离职审批流程指南,并督促用人单位简化、优化员工离职审批流程,让员工离职审批流程回归到法治轨道上来,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总之,好聚好散,应是企业管理应有的格局和智慧,企业不该也没有必要设置离职障碍“卡”员工,真心要留住人才,也应当从提升自身吸引力着手。
张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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