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只伤人事件多发,专家建议:建立黑名单禁止违规者再养犬
本报记者 陈磊
湖北省黄冈市余女士的一位亲戚前段时间被一只流浪犬咬了,因为没有及时打狂犬疫苗,很快发病被送进医院,先是昏迷不醒,最后还是没有抢救过来。
“犬只伤人问题是该好好治理一番了。”她说。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动物的陪伴需求增多,饲养的宠物包括犬只也越来越多。
202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6个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时,引用的数据统计显示,2022年中国城镇犬只数量为5119万只。
在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强看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动物饲养人不严格遵守管理规定,不遵守为宠物犬拴犬链、戴嘴套的规定,很容易发生动物伤人事件。
《法治日报》记者根据公开信息梳理,仅2024年以来,各地就发生多起犬只伤人事件。
2024年12月24日,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通报称,辖区某村此前发生一起犬只伤人案件,一名4岁男童被两只犬咬伤,犬主人因涉嫌犯罪已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江西省赣州市警方通报,王某在遛犬过程中,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致使两名路人被咬伤,涉案人员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年3月,贵州省凯里市一女子被一只未拴犬链的大型犬多次攻击撕咬,后警方对涉事犬只主人作出行政处罚……
被犬只咬伤,可能引起细菌、病毒感染以及中毒、过敏性休克等严重后果,还可能引发狂犬病等。
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的《2023年全国法定传染病疫情概况》,当年的狂犬病发病数为122例,死亡111例。
针对饲养动物致人伤害问题,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动物防疫法等都作出了规定。例如,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6个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中,包括“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任由未成年人遛犬致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犬只追逐路人致其受惊吓摔伤,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等。
孟强认为,近年来,我国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主要原因在于不少养犬人随意放养、遛狗不牵绳、不戴嘴套,或者饲养危险的大型犬、烈性犬,养犬不登记注册、不给犬只体检打疫苗等。其背后的根源是动物饲养人法律规则意识欠缺;相关部门执法不严格,执法力度不够;维权成本高,取证困难,如果没有摄像头取证或者其他人证物证,很难固定证据、证明侵权事实,有时候连侵权人的身份信息都难以获取。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传稿以饲养烈性犬举例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实践中,在国家层面并未规定禁止饲养犬类的种类等具体事项,仅由相关城市的地方性文件对烈性犬进行限制规定,不同地方对烈性犬、大型犬种类认定不统一,对重点管理区的划分标准和范围不统一,导致有的犬类在某些地方属于禁养类烈性犬,而在另外一些地方则不属于禁养犬类。
刘传稿认为,解决犬只伤人问题,应当进一步提高养犬立法的位阶,提升其震慑力,同时提高其可操作性,确保政策的执行过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建议制定法律层面的“犬类饲养管理法”,根据区域特点,统一规定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等不同层次;在不同管理区域禁止饲养犬只的种类;饲养犬只的条件和登记流程;规定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违法养犬的相关法律责任,特别是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大惩罚措施,对于违规养犬行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再养犬等。
“对于法律层面没有规定或者不宜统一规定的部分,地方性法规再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细化,并做好衔接。形成内容完整、流程详细、有效衔接的养犬法律法规体系。”他说,在具体操作层面,依法督促养犬人严格遵守养犬规范,杜绝在相关管理区域饲养禁养犬类,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外出遛犬时在人多的地方为犬戴嘴套,防止犬类攻击他人。采用现代电子技术建立犬类识别证,为每一只犬建立身份证牌,设置身份编码,一旦发生犬只伤人事件,可迅速找到养犬人,以督促养犬人依法养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