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游泳受伤到底该谁负责?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江阴市消保委青阳分会接到消费者张女士投诉,称其在某健身房的游泳馆内游泳时,脚被异物划伤,健身房老板推卸责任,对其提出的诉求置之不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青阳分会接到投诉后,组织双方前往健身房的游泳馆现场进行勘查,在泳池底部依稀可以看到有个别马赛克瓷砖块掉落。商家认为这些马赛克瓷砖块早已掉落,而且游泳池里还有其他学员,仅张女士一人出现划伤情况,责任应该归于张女士的麻痹大意。张女士则认为游泳池底部瓷砖掉落后商家修补不及时是导致其划伤的直接原因,理应由商家负责赔偿。

了解情况后,分会工作人员指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伤害的,有权要求商家进行赔偿。最终经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商家赔偿消费者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5000余元。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消费者在泳池被划破脚,受到了人身伤害,有权要求商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