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驾车致人死亡 老板赔偿后能否向司机追偿
大众网记者 周佳 通讯员 杜永宏 王群 菏泽报道
【案情】
被告王某某为原告孙某某雇佣的司机,2018年1月14日8时许,王某某驾驶孙某某所有的货车与任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任某某受伤。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曹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未保持车辆安全间距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任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靠车道的右侧行驶对事故的发生起到一定作用,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任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任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孙某某支付任某某家属652000元,孙某某与王某某在赔偿数额方面产生争议,因而成诉。
【审判】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某受原告孙某某雇佣期间驾驶车辆与任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任某某受伤,经公安部门认定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未保持车辆安全间距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能够认定王某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原告孙某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了相应侵权责任,赔偿任某某各项损失共计652000元,其有权向存在重大过失的被告追偿。但原告作为雇主从被告的劳务中获益,其应当就其雇员因职务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该责任属雇主的经营风险和职责范围,并且原告亦应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对雇员的安全教育以及对雇员履行职务行为进行严格监督检查,督促雇员提高谨慎注意义务。综合考虑双方的主体地位、各自职责、王某某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王某某赔偿孙某某已支付任某某损失652000元的10%。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孙某某65200元。
孙某某以数额过少不服提起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未保持车辆安全间距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能够认定王某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同时,孙某某作为雇佣活动的获益方,对王某某在工作中造成的损失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对于本案中王某某的重大过失行为,酌定由其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王某某赔偿孙某某326000元。
【法官释法】
雇主追偿权是指由于雇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侵权发生的情况下,雇主在承担雇主责任之后,向雇员追偿权的权利。本案涉及两大问题,一是雇主追偿权在何种情况下能够行使,二是雇主追偿权的比例应当如何控制。
一、雇主追偿权行使的条件
1.雇员存在一般过失,雇主不享有追偿权。雇佣关系中雇主的意志往往代表着双方的意志,所以正常的工作导致的侵权不能归咎于雇员。此种情况下,雇员行为即是雇主行为,产生的责任即雇主的指示责任,雇主应当自行承担。
2.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雇主才享有追偿权。雇员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在一般情况下,均由雇主承担替代责任,只有在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雇主才享有追偿权,因为雇员在复杂的劳动作业中,失误是难免的,不加区分地让雇员作为最终的责任承担者是有失公允的。关于故意,是指明知危害结果会发生,仍追求或放任结果的发生。如果雇员主观上存在对侵权行为的故意,即意味着雇员的行为已不属于雇主意志所追求的的工作目的,系雇员的个人行为,后果自然应当由雇员个人承担。关于过失,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不仅没有遵守法律上较高的注意要求,甚至连人们一般应该注意并能够注意的要求都未达到,以致造成某种后果。本案中王某某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承担主要责任即为重大过失。
二、雇主追偿比例的认定
在雇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雇主享有向雇员的追偿权。雇主追偿权的数额,根据公平和利益衡平原则来确定。
1.雇员存在侵权故意,如上文所述,雇员的行为已不属于雇主意志所追求的工作目的,系雇员的个人行为,后果自然应当由雇员个人承担。雇主享有100%的追偿。
2.雇员存在重大过失,此种情况下雇主的追偿比例较为复杂,主要考虑几个因素:第一,雇主和雇员的身份情况,如果雇主系正规的企业,其抗风险能力要强于一般个人,更能避免损失的发生,故其追偿比例应严格控制。第二,雇主和雇员的受益情况,雇员履行职责所产生的收益是为雇主带来效益,雇主向雇员的付出是较小的,受益却较大,雇主也因此承担较大风险。如果雇主受益大,追偿比例则应当较小。实践中要结合不同行业、不同工作种类和不同的劳动安全条件来进行确定。第三,雇主对雇员尽义务情况。雇主应负有选任、监督、管理等义务,应当定期对雇员进行教导和技能培训。如雇主在此方面较为完善,则可以减轻其责任,也即其追偿比例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