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办理内河运费扣减?(海关答疑)

本文转自:人民日报海外版

南京海关:

我公司主营再生木浆,最近我看到有一项“内河运费扣减”的惠企举措,想咨询一下我公司是否符合条件,具体应该如何办理?

南京某企业 张先生

张先生:

您好!为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助企纾困降本增效,2023年5月,海关总署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内河运费扣减举措,明确符合条件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不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 什么是内河运费

内河运费,是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的简称,具体来说,是指海运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通过水运方式继续运输产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其中,境内输入地点是指在承运进口货物的国际航行工具进入我国关境后,进口货物首次离开该运输工具的地点;起卸后,是指货物起卸行为开始之后。

■ 内河运费可以进行扣减的情况

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已单独列明,不计入完税价格。内河运费无法单独列明的,但纳税义务人能按照客观量化标准进行分摊并提供依据的,不计入完税价格。以上两种情况满足其中一种即可。

企业向海关申报扣减的内河运费,应是已包含在申报价格或是申报运费中的费用,如未包含在内,则不能扣减。

需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相关规定,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可不计入完税价格。因此,在境内海港口岸未发生起卸行为,直航至目的港的情况,境内段运费应计入完税价格,不属扣减范畴。

例如,海运进口货物经上海口岸进口,但并没有发生起卸行为,由原运输工具直接运输至南京口岸完成最终卸货,则货物经上海口岸运输至南京口岸之间发生的境内段运费不属于内河运费范畴,该笔运费要计入完税价格;如果在上海口岸转换国内船舶后运输至最终目的地南京,则境内段运费属于内河运费范畴,在符合扣减相关条件的情况下,不计入完税价格。

■ 内河运费扣减需要提供的材料

(1)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已单独列明的情形

纳税义务人可提交具体列明运费明细的运费发票等单证资料申报扣减。

(2)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无法单独列明的情形:

①承运进口货物运输企业出具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资料;

②海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前后45天内)通常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③第三方中介机构使用与国内公认的会计原则相一致的原则和方法出具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咨询意见;

④其他符合客观量化标准的分摊依据。

■ 内河运费如何申报扣减

(1)进口货物申报价格未含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且符合扣减情形的,可在进口货物报关单“运费”栏内仅填报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费。对于“运费”栏内填报全程运费的,企业可以负值的形式在报关单“杂费”栏内填报已包含在申报运费中的内河运费。

(2)进口货物申报价格已含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的企业且符合扣减情形的,可以负值形式在报关单“杂费”栏内填报已包含在申报价格中的内河运费。

(3)申报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扣减,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填写“内河扣减+具体金额”。

(南京海关所属南通海关综合业务一科 李爱平、办公室王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