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案说法|同事发生口角一人被铁锤击打头部 法院判伤人者入刑赔钱
南海网11月11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日常生活中,与他人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但要控制好自己情绪,切莫上头动武打伤他人。近日,澄迈检察院公诉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伤人者被法院依法追究刑责和赔偿。
被告人陆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均为同一石油运输公司员工。2023年10月29日上午,二人驾驶油罐车到老城镇一油库装油,在装油的过程中发生口角。接着,陆某某手持一把铁锤击打林某某的头部,造成林某某受伤。随后,陆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被赶到现场的民警带回接受调查。
经鉴定,林某某的颅脑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持械故意伤害被害人头部,可以酌定从重处罚。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陆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赔偿被害人林某某124672.94元。
检察官提醒:
澄迈检察院提醒广大群众,相处摩擦在所难免,如何解决才是关键。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学会控制自己的行为和情绪。当与他人发生矛盾的时候,应当冷静下来,采用合法、合理的方式,通过积极沟通去解决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南海网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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