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问法】“终止营业”是终止协议的理由?

近日,“天眼问政”栏目收到网友反映,自家公司和某企业在今年年初达成某场所使用合作协议,但未等协议约定时间到期,该企业就以“即将终止营业”为由结束合作,还未等双方完成财务结算,此前合作场地也已被交移至另一家公司。

“协议约定每季度结算该季度利润及其他费用,但是两个季度以来也没有结算过,我们正就此结算进行商议。‘终止营业’是不是终止协议的理由?”该网友提出疑问。

针对网友疑问,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贵州秉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蒋国军作出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等之规定,协议期内,一方除宣告破产等丧失法人人格事由外,协议不当然终止、结算。一方如因自身经营不善等原因丧失履约能力而被迫终止经营的,在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协议的终止与结算仍需要双方协商。”蒋国军说,在具体案件中,甲方是否违约需要看其终止经营的具体事由,如甲方构成违约,且双方就赔偿损失数额又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乙方可以根据双方的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向将诉讼管辖地人民法院诉讼维权。

在本协议中,虽然有“如若没按规定时间给乙方结算或者恶意拖欠,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利解除合同,甲方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及赔偿”的约定,但是在协议中没有约定甲方承担责任的形式及赔偿数额。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等之规定,甲方出现该事由的,乙方解除合同的,可就合同解除时的实际损失向甲方主张违约赔偿责任。”蒋国军说。

律师提醒,协议签订前,双方不应只关注项目或协议利润,还应重点关注、核实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或合作模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相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是否存在履约的不确定性事由,费用承担,利润分配,违约事由与违约责任,协议的约定解除事由,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对等等关键信息。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代书或提出修改意见。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周睿

编辑 涂涌

二审 徐微微

三审 周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