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案说法|车辆“转行”,保险“翻脸”!文昌这起交通事故敲警钟

南海网记者 吴岳文

开车上路,安全第一,保险护航更是少不了。可如果车辆在投保后的“真实身份”和投保时填写的“简历”不一致,或中途偷偷“转行”,保险公司在投保车辆遇到交通事故时还会不会伸出“援手”呢?近日,文昌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三轮与轿车的“不期而遇”

2023年10月10日,李某(化名)在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也没有佩戴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改装的三轮摩托车穿梭在大街小巷。她途经某路口时,再次抱着侥幸心理没有按照交通标志行驶出路口,恰好此时,在“跑滴滴”的王某(化名)驾驶一辆小轿车从李某驾车方向的右侧超速行驶至此路口,导致相撞。此次交通事故导致李某受伤,两车损坏。

李某被送往文昌市人民医院急救,之后又转到海口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事后,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170116.51元,由某保险公司在承保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保险公司的“意外拒赔”

据悉,王某驾驶的案涉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王某原以为由保险公司出险可以分担此次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然而,就在王某向保险公司提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给出了一个“晴天霹雳”:由于王某驾驶的案涉车辆行驶公里数明显高于家庭用车,有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再承担商业第三者险赔偿责任。王某也承认,其在保险期间有使用案涉车辆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业务的行为,但没有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相关情况。

角色转换有“隐形风险”

文昌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此案中,王某和保险公司签订的投保单中明确“家庭自用及非营业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增加保险费。否则,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王某使用案涉车辆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业务,已经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属于“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王某应该依照约定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变更手续,但王某却未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的费用则只能由李某和王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各自承担损失。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改变用途敲“保险警钟”

文昌法院的法官表示,这场交通事故不仅让李某和王某付出了代价,也给所有车主提了个醒,在购买保险时要如实告知车辆的使用用途等相关情况,并且,在车辆使用用途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以确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获得充分的保险保障。若投保人擅自改变车辆的使用用途且未告知保险公司,导致保险标的的风险显著增加的,保险公司有权依约拒绝赔付。同时,也提醒广大驾驶员,交规不是儿戏,安全驾驶永远是第一位,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南海网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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