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案说法 | 农村自建房出事故划分责任怎么判?听听法院怎么说
南海网11月11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黄叶)在农村自建房过程中,工人因意外受伤,针对责任划分及赔偿问题,房主、包工头、工人各执一词,此种情况,赔偿责任应当如何确定?近日,乐东法院审理了一起农村自建房事故纠纷的案件,因在建二层房屋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判决房东无责,包工头承担大部分责任,工人承担部分责任。
冯某系案涉农村自建房房主,郑某系承建冯某自建房的包工头。2023年7月,郑某雇请张某施工,双方约定劳务费380元/天。2023年8月,张某在施工时从二楼摔下,经乐东黎族自治县第二人民医院诊断治疗,张某存在急性中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右眉弓挫裂伤、肺挫裂伤、齿状突底部骨折、右眼结膜下出血等损伤。期间,郑某仅支付6500元的住院押金。经三方协商无果,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郑某、冯某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20954.57元。面对张某的起诉,郑某与冯某均辩称自己在本次纠纷中不承担责任,应由对方对张某负责。
乐东法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除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的规定外,其余活动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关资质。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两层以下住宅,房主冯某在农村建设两层楼房,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且现有证据也无法证实冯某存在其他过错,故其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郑某雇请张某为其提供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张某在履行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其与郑某之间应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责任。张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建筑施工时,应对自身安全高度注意,忽视大意导致自己从二楼摔下进而受伤,其本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郑某未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条件,亦存在过错,故法院根据全案证据,认定张某自行承担10%的赔偿责任,郑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76568.01元。法院遂判决郑某赔偿张某168429.81元。
宣判后,郑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郑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释法>>
乐东法院介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劳务关系因提供劳务一方受损而引发的赔偿责任认定纠纷,具体包含个人间及个人与非个人间劳务关系两种类型。此类案件的审理不仅关涉提供劳务者生命权、健康权的救济与保护,亦涉及接受劳务方的用工风险化解与生存发展之间的平衡。故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坚持注重保障提供劳务者合法权益,同时兼顾接受劳务方利益平衡和生存发展需求的原则,正确厘清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准确认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与赔偿范围,以充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本案系个人之间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伤害引起的纠纷。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应从各原因力大小、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做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做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农村自建房中(两层高以上),定做人的责任多见于选任过错,本案不涉及房主选任过错,也无证据证明冯某对郑某和张某的工作存在指示的情形,故冯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南海网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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