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价值1.43亿元,4人被判刑

11月1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等案件类型。其中,卢某某等假冒国际知名化妆品注册商标,侵权规模极大,涉案金额高达1.4亿余元,法院依法从重处罚,对主犯判处2000万元高额罚金。

案情显示,2019年至2021年期间,卢某某、林某某未经商标权人授权,与提供仓库的陈某合作经营,对假冒“ESTEELAUDER”“LANCOME”“DIOR”注册商标的化妆品进行贴标,以正品销售价约5折的价格对外销售。直到案发,制造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为1.43亿元,尚未销售的假冒商品价值为207万元,违法所得约3700万元。

另外,2021年10月,庄某某、陈某还伙同张某某租赁商铺,对假冒“LANCOME”“DIOR”“KIEHL’S”“LAMER”“ESTEELAUDER”等注册商标的化妆品进行贴标,开设抖音平台网店销售,非法经营数额约56万元。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林某某、陈某、庄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对外进行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四人的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最终,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主犯卢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两千万元。其余同伙按作用大小、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判处刑期和罚金。同时,追缴违法所得3700万元,查获、扣押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等赃物,依法销毁处理作案工具。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今年1至9月,全省法院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约6.1万件,审结知识产权一审刑事案件1097件,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数量最多,占比近九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