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案说法丨租房安装的变压器归谁所有?法院这样判决→

南海网11月12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近年来,随着房屋租赁市场的蓬勃发展,退租时产生的矛盾纠纷逐步增长,如果租客租房期间自费安装变压器等,退租时变压器归谁所有?近日,文昌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房屋租赁引起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根据双方的约定,依法判决变压器归房东所有。

2014年,小薛(化名)为出省闯荡,考虑到其位于文昌闹市街道的楼房将长期闲置,便对外发起房屋租赁的意向。没过多久,省外来琼闯荡的小周(化名)注意到文昌的酒店市场相对供给较少,便和房东小薛一拍即合,租下案涉楼房用于酒店经营,双方很快订立租房合同。由于该楼房建设之时仅考虑用于自住,次年租客小周便发现该楼房作为“新”酒店却是“旧”设备,难以吸引客源。为进一步提高客单价,便向房东小薛提出要对楼房进行改造。

2014年,房东小薛向小周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小周租赁小薛阳光酒店(化名)应负责出资的供电变压器22万元,车库涂料款2.5万元,后庭院地板硬化庭院地板6万,合计共为30万元。乙方停租后无偿归甲方(小薛)使用。”同日,小周向房东小薛转账30万元。后房东小薛与小周确认:“阳光酒店租金从2014年7月10日起正式收房租,其他事宜双方不再有任何异议。”2023年小周退租,主张供电变压器应归自己所有,并向文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薛返还供电变压器。

就变压器的归属问题,双方各执一词。租客小周主张,供电变压器系自己出资购买的设备,所有权应归自己所有。房东小薛以《收条》载明“租赁期限届满后变压器与停车库无偿归甲方(小薛)使用”仅系小薛单方说明的意愿,并没有得到自己的认可,凭《收条》载明内容不能证明该供电变压器归小薛所有。房东小薛反驳,双方就变压器的归属有明确《收条》约定,小周要求返还没有事实依据。

文昌法院审理认为,小周收到《收条》后,没有对《收条》中载明的内容提出异议,并按《收条》中载明的金额向小薛支付。且小薛与小周在2014年7月25日确认:“阳光酒店租金从2014年7月10日起正式收房租,其他事宜双方不再有任何异议。”后续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小周对《收条》载明的内容也没有提出过异议。上述内容足以说明小周是认可小薛在《收条》中载明的内容,即案涉变压器停租后无偿归小薛使用。

最终,法院驳回了租客小周返还变压器的请求,双方均未上诉。

法院提醒:

文昌法院提醒广大群众,装修前承租人一定要与出租人进行充分有效地沟通;承租人和出租人一定要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协议或补充约定,明确装饰装修的范围、种类、数量等;双方一定要约定房屋租赁关系结束时装饰装修物的归属或者折价问题,避免产生纠纷。南海网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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